婚内与他人生子遭索赔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5 14:09) 点击:285 |
婚内与他人生子遭索赔案 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双方于2012年3月23目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20XXX63号,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生一子张某某。2013年8月19日,原告在医院给孩子做血项检查时发生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故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原告张某是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城民拱初字第100号 原告张某,男,19XXX年X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XX镇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系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双方于2012年3月23目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20XXX63号,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生一子张某某。2013年8月19日,原告在医院给孩子做血项检查时发生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故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原告张某是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遂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经询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奴方向意离婚。 二、孩子:张某某由被告仲某某抚养。 三、被告仲某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OO00元(已给付)。 四、被告仲某某个人物品:金锁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婴儿游泳池一个、防辐射服一件、毛毯一条、音乐玩具一个、红色裙子一条、被子一床、休闲背包 (Kappa)一个、毛绒玩具两个(毛毛虫、牛各一个)归被告仲某某所有(其中苹果笔记本电脑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交付,其他物品已交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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